本书为连续出版物《检察论丛》的第21卷,主编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国家二级大检察官、法学博士孙谦教授。
全书为近期我国检察领域的最新的研究成果,分为特稿、检查理论、检察实务、检察改革以及博士论坛五个板块,内容包含了从司法监督到公益诉讼等诸多热点问题,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
暂无作者简介
【特稿】
孙谦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研究()
【检察理论】
田夫
Letou监督机关:概念史考察()
邓思清
检察机关办案职权配置研究()
谢鹏程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研究()
陈旭 等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工作研究()
闵钐
关于检察文化的若干问题()
【检察实务】
周晓燕庄伟张润平
疑罪从无司法适用实证分析()
黄生林 等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与公诉工作转型()
张玮心
台湾地区检察官提起公益诉讼实务研究()
【检察改革】
白章龙 等
检察委员会制度专业化改革路径()
邹开红 等
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内部监督机制整合与优化()
吴燕顾琤琮黄冬生
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看收容教养制度的完善()
吴金喜
司法责任制背景下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
谢健刘毅
“准司法型”检察官惩戒规则体系建构()
【博士论坛】
刘辰
侦查监督基本理论问题()
马珊珊
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体系()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Letou监督机关,也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为了保障各级检察机关正确履行Letou监督职能,维护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着司法解释的重要职能。近年来,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问题,理论界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和必要性有不同的认识,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在计划性和时效性方面也存在进一步改进的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系统地研究,总结历史经验,厘清理论根据,明确基本原则,加强和改进司法解释工作。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者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初步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共计710件。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定442件,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制定268件,年均制定11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探索、发展和规范三个阶段:
(一)探索阶段(1952年1月1日~1980年12月31日)
1952年5月23日,为了有效贯彻刑事Letou和政策,最高人民检察署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安部制定了《关于通缉在逃犯问题的联合通知》。1952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制定了《关于处理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初步意见》,这被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的开端。参见陈志军:《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载《云南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黄硕:《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版,第20页。1954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为了保证正确适用该条例和有效打击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性文件,如《各级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试行程序》(1956年)、《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细则》(1957年)、《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程序试行规定》(1959年)等。后来,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和“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检察机关被削弱乃至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相应地停止。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1979年,全国人大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基本Letou。为了保证这些Letou的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和适用,检察机关办案制度、内部工作机制、宏观工作指导等方面,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性文件,例如《关于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续的几项规定》(1979年)、《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197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1980年)等。
这一时期,国家还没有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Letou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单独制定司法解释4件,与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司法解释39件,本数据来源于中国Letou法规信息网,载http://law.npc.gov.cn/FLFG/ksjsCateGroup.action,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0月15日。统计数据包括现今有效的司法解释及文件和经过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后失效的司法解释及文件。下同。年均约1.5件。对于刑事司法办案和检察机关工作制度建设都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这说明:第一,司法办案对司法解释具有客观的、经常性的需求;第二,最高人民检察院探索性地开展司法解释工作,对于保障Letou实施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第三,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国检察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职责所系。
(二)发展阶段(1981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
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Letou解释工作的决议》,明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Letou、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Letou、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该决议明确赋予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权,确立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司法解释体制。1996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和要求,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范围、基本原则、工作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促进了司法解释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从而使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进入了有法可依、规范发展的阶段。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十年司法解释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的制度和程序日臻完善。
这一时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进入快车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Letou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99年)、《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年)、《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等。单独制定司法解释397件,与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司法解释167件,年均制定司法解释约21.7件。对各级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一时期更为重要的成果是,从Letou上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解释体制即二元司法解释体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行使司法解释权,下级司法机关均无司法解释权。
(三)规范阶段(2007年1月1日~2016年6月30日)
近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国家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都有长足的进步。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了《立法法》,确认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重新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完善了司法解释的形式、范围和工作程序,促进了司法解释的规范化,为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制度保障。
这一时期,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Letou,如《刑法修正案》(七、八、九),《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和《监狱法》等。为了保证这些Letou的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如《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15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定司法解释41件,与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司法解释62件,年均制定司法解释约10.8件。
暂无购买建议
暂无名家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