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慈善事业的基本理论出发,探讨慈善事业的内涵界定和历史变迁,从法理角度为发展慈善事业找寻依据,构建慈善事业的基本Letou理论,在主要介绍和评析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归纳出目前制约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五个制度短板:立法体系建设、组织管理制度、捐赠机制、监管体系和公信力建设。以此五个方面为依托,在系统分析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给出相应的Letou制度建设对策。全书力求系统而全面的梳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面临的难题,为更好地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提供制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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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慈善事业概述
第一节慈善事业的界定
一、慈善和慈善事业的概念
二、慈善事业的特征
三、发展慈善事业的意义
第二节中国慈善事业的历史变迁
一、古代中国慈善事业的兴起
二、近代中国慈善事业的变革
三、当代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慈善事业基本Letou理论
第一节慈善事业的法理学依据
一、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
二、人权理论
三、有限政府理论
第二节慈善事业中的Letou关系
一、慈善事业Letou关系概述
二、慈善事业Letou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慈善事业属于社会保障体系
一、慈善事业Letou理念符合社会保障法的价值理念
二、慈善事业属于社会保障体系分支
第三章其他国家和地区慈善Letou制度评析
第一节英美法系国家慈善Letou制度概况
一、美国慈善法
二、英国慈善法
三、加拿大慈善法
第二节大陆法系国家(地区)慈善Letou制度概况
一、德国慈善法
二、日本慈善法
三、我国台湾地区慈善法
第三节其他国家(地区)慈善Letou制度评析
一、其他国家(地区)慈善Letou制度的特点
二、其他国家(地区)慈善Letou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第四章中国慈善事业Letou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中国慈善事业Letou法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慈善事业Letou法规的现状
二、中国慈善事业Letou法规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中国慈善组织制度不健全
一、慈善组织性质界定不明确
二、双重管理体制存在严重弊端
三、慈善组织社会性不明显并且专业化程度不高
第三节中国慈善捐赠机制不健全
一、慈善税收优惠机制不健全
二、慈善捐赠模式存在弊端
第四节中国慈善事业监管机制不完善
一、没有完善的监督立法
二、政府监管模式僵化
三、没有适当的慈善监管机构
四、慈善捐赠监督管理制度缺失
第五节中国慈善事业缺少社会公信力
一、慈善事业的运作缺少公信力
二、慈善事业运作不透明,信息披露不足
三、慈善事业缺少公众的支持
第五章完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Letou制度设想
第一节完善中国慈善事业Letou法规
一、制定专门的《慈善事业法》
二、其他部门法规与《慈善事业法》相配合
第二节完善慈善组织管理机制
一、明确慈善组织的Letou地位,降低登记门槛
二、重新定位政府作用
三、完善慈善组织管理和运营机制
第三节完善慈善捐赠机制
一、完善慈善税收优惠机制
二、构建慈善捐赠机制的新模式
第四节完善慈善事业的监管机制
一、强化慈善事业内部监督
二、完善对慈善事业的外部监管
三、建立专门的慈善委员会
第五节提高慈善事业的社会公信力
一、以立法的形式提升慈善事业的公信力
二、完善慈善事业自我监管机制
三、完善对慈善事业的社会监督
四、完善慈善事业行业自律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中国慈善事业源远流长,追本溯源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而中国慈善理念早在古代文献中就有体现,在中国百家争鸣时期,各学派对慈善理念都有自己的阐述和思想。最为著名的是以孔子儒家学派为代表的“仁爱”、“大同”、“民本”、“仁政”思想和以墨子墨家学派为代表的“兼爱”说。但两者之间存在差别:儒家的慈善思想侧重社会控制,提倡国家是慈善事业中的中坚力量,尤其是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这种国家干预的思想一直得到贯彻和实施。墨家的“兼爱”的主张基于墨子自己积极参与慈善和乐善好施的特点,更倾向于慈善之心要在每个人的“爱心”基础之上互助互爱、互相帮助、相互救济的“社会性”救济思想。另外,中国佛教文化中的修善功德观和慈悲观念也蕴含了丰富的慈善思想。可见,中国的慈善事业历史悠久,慈善思想在历代君主和达官贵人的身体力行和影响之下,在每个国人的内心深处打下了不可磨灭的烙印。久而久之,乐善好施、济人贫苦就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并成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一节慈善事业的界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慈善事业逐渐超越了施舍、恩赐的传统含义,现代意义上的慈善事业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和谐发展的要素之一。它以人格平等为基础,维护人的尊严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补充公共资源的重要手段,也是新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力量。
一、慈善和慈善事业的概念
中华民族是一个“仁爱”、乐善好施的民族,对慈善和慈善事业有自己的见解,而国外对慈善和慈善事业有着不同的看法,具体到慈善定义本身,中国和国外都给出了各自的定位。“慈善”一词中国古已有之,对慈善的解释可谓源远流长。从中国的古代典籍中可以发现,“慈”和“善”两个词最初是分开使用的。“慈”的含义较为丰富,也是古籍中出现频率较高的词,就其源流来说,大致有三种。一是指母爱。古人一般尊称自己的母亲为家慈,如唐代乐府诗《游子吟》云:“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二是指慈爱。如《庄子·盗跖》云:“尧不慈,舜不孝。”三是指子女对父母的孝敬奉养。如《国语》中有“为义好学,慈孝于父母”,《庄子·渔父》中有“事亲则孝慈”,这表明“慈”与敬重、孝顺之意是相连的。发展到后来,“慈”的使用越来越广,又逐渐引申出怜爱、仁慈等方面的寓意,如唐代孔颖达在为《左传》注疏时曾云:“慈者,爱出于心,恩被于物也。”可见,在后世的语言运用中,“慈”的语义已从狭义的父母之爱扩展到了全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爱。“善”在古代的本义是“好的”、“善良的”,与之相对的是“恶”。《韩非子·有度》云:“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大夫。”孔子亦云:“不如乡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恶之。”尔后,“善”在此基础上又引申出友好、亲善或品行高尚之义,所谓“善气迎人,亲如兄弟”。后人也多将那些乐善好施之人称为善人或善士。由上可知,慈与善虽有一定区别,但两者均包含仁慈、善良的意思。到南北朝时期,最早出现了慈善这一称谓,《魏书·崔光传》中称崔光“光宽和慈善,不杵于物,进退沉浮,自得而已”。从此“慈善”一词在中国古代的著作中被频频使用,例如,《警世通言·苏知县罗衫再合》中说“徐继祖是个慈善的人,也是天性自然感动,内心到可怜这婆婆,也不忍别去,就含住了”。
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编撰处,第301页。“作为中国古代慈善事业的思想基础,这种慈善概念和中国传统的思想资源具有密切的联系,这种慈善概念是以西周以来的民本思想、儒家的仁义学说、佛教的慈悲观念与善恶报应学说和民间善书所反映的道家思想为基础的。”
王卫平著:《中国古代慈善事业的思想基础》,江苏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页。由此可见慈善思想早已深入人心,这种慈善关爱、怜悯他人的道德规范或观念已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所遵循的善行之指导。而且中国现代语汇中对慈善的定义也直接来源于中国古代的“慈善”含义,在中国的《汉语大辞典》里对慈善是这样解释的,“慈善”指的是慈爱、善良、仁慈、富有同情心。
近代也有对慈善的定义,比如说怀有仁爱之心谓之“慈”;广行济困之举谓之“善”;慈善是仁德与善行的统一。到了现代,慈善的定义更为广泛,它涉及基于慈祥、慈爱、互助、善良为支撑的社会财富资源的第三次分配。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以“敦促国家政策鼓励慈善家”为由提出了“第三次分配”的理论,“第三次分配”是相对于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而言的。厉以宁对“第三次分配”作出了这样的解释:通过市场,以竞争为动力实现的收入分配,可称为“第一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包括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在公平原则指引下而进行的收入分配,可称为“第二次分配”;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可称为“第三次分配”。
徐麟著:《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在英语中,“慈善”一词有两个对应的词,一个是“charity”,另一个是“philanthropy”。“charity”更强调针对穷人或困难群体的帮助和救济;而“philanthropy”则不限于仅仅帮助穷人,它有博爱的意思。所以,国外著名社会学家贝克尔(Gary Becker)对慈善的定义为:“如果将时间与产品转移给没有利益关系的人或组织,那么,这种行为就被称为‘慈善’或‘博爱’。”
加里·贝克尔著:《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王业宇、陈琪译,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321页。
作为“慈”与“善”相结合的“慈善”既是一种崇高的道德理念和思想境界,也是一种社会行为,一种自发的以向社会捐款、捐物、提供无偿服务等形式关爱他人、奉献社会的自愿行为。慈善就是互助,就是人帮人的活动。慈善与慈善事业相比带有一种自发性和随意性,而慈善事业更具有组织性和纪律性。把慈善行为经常化、组织化、规模化、制度化,慈善行为就成为慈善事业。慈善事业是社会广泛参与,慈善组织有机制的运作,由社会募捐、项目实施等组成的慈善活动体系。它通过合法的社会中介组织(如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以社会捐献的方式,按特定的需要,把可汇聚的财富集中起来,再通过合法的途径,分给那些无力自行摆脱困境的受助者。慈善事业把慈爱之心作为道德基础,以社会捐献为经济基础,它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慈善组织的专业化、制度化运作实现社会第三次分配的方式。
徐麟著:《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二、慈善事业的特征
慈善事业是一种爱的召唤,它以社会成员的爱心为道德基础,它是一种善的关怀,倡导人们以慈善、友爱的心去关爱社会、帮助他人,社会成员的爱心支配着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事业呼唤的是人类内心中共同的慈悲、怜悯之心的觉醒。所以,现代意义上的慈善事业,中外对其特征的定位是非常相似的,即包括自愿性、民间性、公益性、非营利性、财产的捐赠性等。
第一,慈善事业具有自愿性。没有捐献便不会有任何慈善事业,这种特殊的经济基础决定了自愿性是慈善事业的最显著特征,也正是社会各界的自愿捐献才使慈善事业的存在与发展具有了现实性。慈善事业是基于人的爱心和怜悯之心,而自发作出的善举,它的经费来源主要是社会成员的自愿捐献,任何人都不能强迫别人捐款,它是一种公益性质的活动。人的慈爱、善良、仁慈、同情心是无法通过硬性规定和强制行为产生的,即使那种强制行为可以解决一时的慈善募捐问题,但它不会解决长久的问题,所以慈善事业不能带有任何强制性。慈善事业自愿性特征的另一层含义是慈善组织在实施慈善项目时,必须以捐献者的意愿为实施基础,即捐献者有权对自己的捐赠资金要求慈善组织用于其指定的慈善项目,只要捐献者的意愿不违背现行的法规及社会道德,就可按其意愿实施,即使捐献者没有指定专门的用途,慈善组织在使用其捐款时也应当将其捐献用于直接的慈善项目或者与慈善有直接关系的项目。唯有如此,才不违背慈善事业的本源职责。
第二,慈善事业具有民间性。现代慈善事业究其本质来说属于民间的事业,具有比政府更高的灵活性和更强的创造性,虽然现代社会中存在着官办的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但是民间慈善事业仍是慈善事业的主要力量,民间性是慈善事业的本质要求。民间性是指这些机构在制度上与国家相分离,非营利组织既不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员主导的理事会领导,各级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的理事会一般规模庞大,无法真正议事和决策,也不可能对机构发展承担风险和责任。如果将慈善组织变为政府机构的附属或是把慈善事业变为官办事业,慈善组织的理事会由本级政府和民政系统的领导组成,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之中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受政府的控制,慈善活动自然会体现政府的意志,并且慈善资源也会依靠政府的权力和财力,这样无疑会加重政府的工作负担和财政压力,同时也打击了民间慈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当然,强调慈善事业的民间性,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可接受政府有力的支持,本书认为这种性质的界定需要依各国的不同国情而定,政府与慈善事业之间未必是绝对割裂的,比如英国的慈善委员会就很好地起到了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的桥梁作用,慈善委员会不仅仅是一个监管部门,它将自己更多定位成政府与慈善组织合作的渠道,来帮助慈善事业的发展,政府与各方的关系是“伙伴合作关系”,政府为慈善组织清除各种障碍,使慈善组织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从整体来讲慈善事业的建立不是基于Letou的规定和政府的需要,而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对慈善组织的成立不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只能是辅助作用,对慈善组织的建立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民间的力量和民间的需要。
第三,慈善事业具有公益性。公益性是指慈善性质组织获得的捐赠必须用到以慈善为目的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福利中去,保证捐赠的专款专用。公益性是一切慈善事业的基本特征,是慈善的生命。评价慈善事业的公益性必须符合两大原则,即有益性原则和公共性原则。对何为公益性活动,各国因风俗文化、历史传统和社会结构的差异而有不同的规定。美国规定了公益性活动的七种目的,包括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文学、教育、促进国家或国际间业余体育竞赛(其活动不涉及提供体育器材或设施)以及预防虐待儿童或动物等领域。
\[美\]贝奇·布查特·阿德勒著:《美国慈善法指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英国2006年《慈善法》第2条第2款具体列出了13类具备公益性标准的慈善目的,主要包括扶贫与防止贫困的发生,发展教育,传播宗教,促进健康和拯救生命,扶持需要帮助的青年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穷人或者其他弱势群体以及保护与改善环境等。由于中国慈善立法刚刚起步,目前有关法规对中国慈善事业的慈善目的主要规定了四项: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帮残助医、支教助学。从目前状况来看,中国慈善目的规定的范围比较狭窄,其范围可以延长到教育、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竞技等亟须资金投入的更广阔的公益性活动领域。
第四,慈善事业具有非营利性。非营利性是指慈善事业不是为其拥有者积累财富,非营利组织也许在一定的期限内积累一定利润,但是这些利润必须返回团体使命所规定的工作中去,而不是在组织缔造者中进行分配。非营利性是慈善组织的基本特征,也是慈善事业得以健康发展的基础,违反慈善事业的非营利性则背离了慈善事业的初衷。从慈善事业的实际运作来看,非营利性规定通常是针对减免税而言的,非营利性是慈善组织获得减免税的前提条件,这是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美国《慈善法》规定:一个慈善组织若要获得免税资格,必须以非营利为目的,即它的成立完全出于非营利目的;不得为个人谋取利益,即不给控制该组织或能对该组织施加实质性影响的人提供任何不适当的利益;不得参与竞选,即不支持或反对任何公共职位候选人;不得参与实质性游说活动,即不对立法进行实质性的支持或反对。
\[美\]贝奇·布查特·阿德勒著:《美国慈善法指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相比较而言,中国对慈善事业的非营利性在界定上则较为混乱,一些慈善组织并未享受到国家税收的优惠政策。美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对中国慈善事业非营利性定义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五,慈善事业具有财产的捐赠性。慈善事业不会排斥政府的财政援助,但无社会捐献则无慈善事业,慈善组织所拥有的财产大部分是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社会各界的捐赠构成整个慈善事业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慈善事业正是依赖于各界的慷慨解囊、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积小流而成江河的善心发展壮大的。这种捐赠性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慈善事业的财产源于社会成员的自愿捐赠。由于慈善事业本身不具有营利性,即便是少数的慈善组织在日常运作中涉及营利项目,其所获得的收入也要全部投入到公益活动中,而不能挪作他用。所以,如果没有多方的援助,慈善事业便无法做强做大,慈善组织也无法继续的存在下去。另一方面,慈善组织无偿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把零散的善款、捐物集中起来,通过合法途径无偿地捐赠到确有需要的人那里去。慈善组织就是充当捐助者与被捐助者的中介,最大限度地培植、开发、挖掘和利用社会的慈善资源,通过举办各类慈善公益活动,去救助那些无力自行摆脱危难的受助者。有钱人自愿把钱分给穷人,这就是慈善事业。面向全社会,依靠社会各界的捐赠,才是慈善事业求得发展的唯一正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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