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共有五章,分别从庭审功能、庭审任务、庭审关系、庭审驾驭和庭审文化对刑事庭审进行讨论。
刑事庭审的功能应当从阶级统治、国家治理的层面来讨论,依照这一标准,刑事庭审功能的观念可以划分为工具型刑事庭审与治理型刑事庭审两种基本类型。工具型刑事庭审功能观是将刑事庭审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观念,治理型刑事庭审功能观是主张刑事庭审是国家治理工具的观念。工具型刑事庭审观念主要包括目的决定观、权力支配观。目的决定观包括目的决定手段和目的取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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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庭审功能 /
第一节工具型刑事庭审 /
一、生成缘由 /
二、具体内容 /
三、我国当下存在工具型庭审功能观的
现象 /
第二节工具型庭审向治理型庭审的
发展 /
一、工具型庭审的特点及弊端 /
二、工具型庭审发展为治理型庭审的
必然 /
三、我国治理型庭审的发展 /
第二章庭审任务 /
第一节庭审任务的合理安排 /
一、司法实践的可行性 /
二、刑诉制度与理论的自洽性 /
第二节公开、宣扬与判断 /
一、公开 /
二、宣扬 /
三、判断 /
第三章庭审关系 /
第一节庭审制度关系 /
一、审判和刑事诉讼阶段的关系 /
二、庭审和审判之间的关系 /
三、程序与实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庭审人员关系 /
一、庭审仪式关系 /
二、结果生成关系 /
第四章庭审驾驭 /
第一节庭审驾驭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庭审驾驭的具体方式 /
一、指挥 /
二、引导 /
三、干预 /
四、裁断 /
第三节当前庭审驾驭存在的问题及庭审驾驭能力的
提高 /
一、当前庭审驾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提高庭审驾驭能力的具体方式 /
第五章庭审文化 /
第一节庭审文化研究之可能 /
第二节庭审文化的概念 /
一、我国关于“文化”概念的观点述评 /
二、刑事庭审文化的含义及其特点 /
第三节刑事庭审文化的具体形态 /
一、庭审仪式 /
二、庭审器物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关于刑事庭审的功能,古今中外有不同见解。这些分歧,有的是因为立足点不同产生的,如讨论刑事庭审之于刑事诉讼的地位、作用,龙宗智教授指出:“法庭审判将对起诉和辩护的有效性作出结论性评断并最终决定诉讼的命运。因而庭审担当着一个司法行为链中最终‘定纷止争’的功能。”故此主张,庭审的功能包括事实查验功能、法理释明功能、冲突处置及其正当化功能
参见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23页。。有的是立足于刑事庭审的目的,如有学者指出:“司法官员通过法庭审理活动,将Letou价值、理念和规则以及其背后的道德价值等灌输给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民众,使被告人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可谴责性’,促使被告人认罪悔过,主动承担责任,并通过这种‘反面教育’方式教育其他公民自觉遵纪守法,最终使被告人和其他民众成为守法公民,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由此认为我国的刑事庭审是教化型刑事庭审
参见李昌盛:《刑事庭审的中国模式:教化型庭审》,载《Letou科学》2011年第1期。。有的学者从刑事庭审中司法机关之间以及司法人员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特征出发,认为中国传统司法审判为“卡迪审判”(实质的—不理性的审判)或者“父母官诉讼”,西方现代审判是“形式的—理性审判”“竞技性诉讼”。
参见林端:《中西Letou文化的对比——韦伯与滋贺秀三的比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有的学者从刑事庭审在犯罪控制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机理出发,将刑事诉讼、刑事庭审归纳为犯罪控制模式(Crime Control Model)、正义模式(Justice Model)、正当程序模式(Due Process Model)、矫正模式(Rehabilitation Model)、不干预模式(Nonintervention Model)、恢复性司法模式(Restorative Justice Perspective)
See Larry Siegel,Criminology,7th ed.,Belmont:Wadsworth,2000,pp.278,490-494.。
尽管上述各种关于刑事庭审功能的主张均有其合理之处,但笔者认为,所谓刑事庭审的功能应当从阶级统治、国家治理的层面来讨论,依照这一视角,关于刑事庭审功能的观念可以划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工具型刑事庭审功能观与治理型刑事庭审功能观。工具型刑事庭审功能观是将刑事庭审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观念,治理型刑事庭审功能观是主张刑事庭审是国家治理工具的观念。从刑事庭审的发展趋向来看,工具型刑事庭审必将转化为治理型刑事庭审。
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这一轮司法改革必定在中国法制建设历程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司法改革要取得全面胜利,必须做到态度上坚决拥护、信念上充满希望、行动上积极参与。我国当下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已经基本完成,司法改革已初见成效,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应当是如何全面贯彻和扎实推进。在全面贯彻和扎实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广大的基层司法工作者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他们最了解司法的现状,他们最熟悉基层的规律,他们最清楚存在的问题。如果广大基层司法工作者在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的同时,能够投入一点时间来整理和思考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认识、取得的经验、发现的问题,这无疑会变成丰富法学理论和落实司法改革的宝贵财富。因此,看到登峰同志的这本《刑事庭审研究》,确有先睹为快之感。
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刑事庭审改革。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11条规定:“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庭审虚化”“庭审走过场”是我国现行刑事审判久为学界诟病的主要问题,《刑事庭审研究》针对这些问题,以一个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的视角,提出了诸多让人耳目一新的观点:如在宏观层面,提出工具型刑事庭审必然发展为治理型刑事庭审;刑事庭审的价值判断主要是趋同性价值判断,而不包括取舍性价值判断;刑事庭审中的协商关系虽然有其存在的价值,但由于协商关系存在模糊刑事审判与纠纷解决之间的界限、淡化庭审程序的功能、一定程度上动摇司法制度的根基、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价值体系的紊乱等问题,因而刑事庭审在多大范围内、多大程度上允许协商关系存在,协商关系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在多大范围内、多大程度上产生影响,仍然有待进一步思考与讨论,等等。在微观层面,提出刑事庭审的任务是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公开”“宣扬”与“判断”;刑事庭审关系包括庭审制度关系及庭审人员关系;庭审驾驭是指法官对于庭审的指挥、引导、干预、裁断,等等。该书对于刑事审判经验的总结尤其值得肯定,如庭审公开主要是保障刑事庭审具有可接近性、可获得性、可依靠性;在庭审时间分配方面应当坚持必要时间保证原则、基本均衡原则、重要任务重点保障原则、适当倾斜原则;庭审中的实体裁断包括结论性裁断与阶段性裁断,等等。不过,书中的一些观点形成稍显仓促,有待进一步讨论;部分内容较为单薄,有待进一步丰富,当然,瑕不掩瑜,本书的整体学术质量仍然不容置疑。
因为工作关系,我对范登峰同志有些了解:范登峰同志从西北政法学院Letou系毕业后,长达17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在担任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副庭长、庭长、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期间,通过电视台直播的公开方式主审了一批在当时颇有影响的刑事案件;范登峰同志担任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浏阳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制度及审判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等是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试点项目,登峰同志为法院系统司法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可以说,在多年以前,浏阳法院就已经完成了当前所要求的员额制、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等项目的改革。同时我也了解到范登峰同志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以后,长沙市两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范登峰同志对执行工作也贡献了许多智慧和力量。工作之余,范登峰同志于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刑事庭审文化研究》答辩通过以后一直没有放弃学术研究,还担任了湘潭大学法学院等高校的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了许多学生,这种钻研学术的精神是值得倡导和鼓励的。
期待登峰同志在学术研究和理论造诣上不断攀登新的高峰。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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