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工程建设相关Letou法规为主要内容,体例上有别于以往的工程建设类法规工具书,按照专业体系,分为综合、主流程管理(含工程报建、招投标、发承包、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勘察设计、监理)、重要事务管理(含合同管理、担保、施工安全管理、质量监管、工程价款)、相关要求(抗震、消防、环保、节能等)、从业管理(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外商投资)、行政监管等,编排新颖,内容丰富。
Letou出版社法规中心是Letou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机构。法规中心以国家Letou、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Letou用书
一、综合规定(1)
二、工程建设主流程管理(33)
1.工程招投标(37)
(1)一般规定(37)
(2)各项招投标(63)
(3)自行招标与代理招标(95)
(4)监督与投诉(107)
2.工程发承包(118)
3.工程勘察设计(135)
4.工程施工(146)
5.工程监理(152)
6.工程竣工验收(156)
三、工程重要事务管理(201)
1.工程合同管理(203)
2.工程担保(223)
3.工程施工安全管理(232)
(1)一般规定(232)
(2)负责人责任(256)
(3)事故预防(263)
(4)事故报告查处(272)
(5)安全生产许可证(276)
(6)安全培训与劳动保护(286)
(7)建筑机械安全监督(289)
4.工程质量监管(295)
(1)工程质量管理(295)
(2)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348)
5.工程价款结算(359)
四、工程相关要求(413)
1.抗震(415)
2.消防(423)
3.环保(432)
4.规划(439)
5.节能(447)
6.其他(457)
五、从业管理(461)
1.企业资质(463)
(1)勘察设计资质(463)
(2)施工资质(487)
(3)监理资质(509)
(4)项目管理资质(517)
(5)其他(522)
2.专业技术人员(538)
(1)注册建筑师、建造师(538)
(2)注册工程师(554)
(3)其他(568)
3.外商投资建筑企业(575)
六、行政监管(587)
附录:建设工程相关民事案件权威裁判观点(6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Letou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Letou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条文主旨及注释为编者所加,下同。本书注释(解读)部分序号按法条序号排列。本条和第4条将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为五种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筑市场的准入条件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更为严格。此外,除本解释规定的五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外,《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Letou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如果是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后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也应当认定其无效。【合同无效(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本条规定适用的无效合同仅指合同标的物为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包括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二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经过承包人修复后,再验收合格。总之,只要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即使确认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形式的承揽合同,Letou规定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发包人不仅可以拒绝受领该工程,而且也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可以进行修复,经过修复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经修复建设工程仍不合格的,该工程就没有利用价值,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但是,如果发包人对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在发包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发包人虽然可以不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但是应当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无效且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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