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遴选2015年房地产企业破产专题研讨会论文。对房地产企业破产时的债权清偿顺序尤其是各项优先权之间的清偿顺位、购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房屋续建以及相关社会问题的解决等,存在着不同观点的交锋,体现了百家争鸣的精神,提供了更广的研究视角。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郑志斌,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破产重组部合伙人。
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郑志斌,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破产重组部合伙人。
一、特稿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三个重要原则王欣新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三对重要关系王欣新
困境公司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韩长印
《2014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发布及浙江企业破产审判工作通报章恒筑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若干重要问题章恒筑
关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企业破产审理指引》(余杭法院代拟初稿)、《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房地产企业破产审理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孔政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房地产企业破产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二、法院调研报告
2014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关于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调研报告
——基于衢州法院审判实践的分析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山市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
关于温州地区建筑类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三、权益保护与清偿顺位
论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消费者的权利保护
——消费者保护和债权人可预测性的平衡金春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夏正芳李荐
保障生存利益与维护交易安全的平衡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人权利之顺位研究陆晓燕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的权利顺位再思考池伟宏
寻求平衡之道:房地产企业破产债权人权益冲突的处置
林寿兵陈旭陈海琴
期房交易合同在破产法上的效力研究任一民
论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丁燕
房地产企业破产中优先权问题研究汪春鸣戴宜王贤成范凌杰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的购房人权益保护问题钱育新
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特殊利益主体保护问题
黄建洲师立俊谷伟栋
房地产企业破产中工程承包人的债权迷雾之破解张光宏杨洪军
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认定及清偿问题高美丽叶红坡
四、重整、融资及其他问题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若干司法实务问题探讨丁海湖李欣婷
房地产企业预重整的实务探索及建议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涉房破产企业在建工程续建的困境与解决方法的探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论建筑业企业破产重整的特性与模式选择
——兼评“分离式处置”模式徐阳光叶希希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的房屋产权界定与合同履行
王欣新张思明
房地产企业破产中土地他项权证注销问题探析奚安娜钱静
房地产企业破产实务中的金融创新张毅
破产案件中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清偿责任之认定
——《肖树生按揭贷款合同案》与《罗有基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之
比较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
关于房地产企业破产若干Letou问题的研究
——以江山市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为视角徐根才
M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和解案解析邹玉玲
五、“中国破产法论坛房地产企业破产专题研讨会”全程文字实录
开幕式
大会主题发言
第一分论坛
第二分论坛
开放式交流
闭幕式
刚结束不久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并针对房地产企业的市场调整发布多项政策。这是中央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后,又一次强调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调整作用。我们相信,在中央多次从顶层设计的角度为破产法的实施做出安排后,我国破产法在立法完善与操作实施方面遇到的各种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
本次专题研讨会的主题是房地产企业的破产问题。房地产企业的破产可能涉及竞合于同一标的物即商品房上的多重复合的物权、合同、担保等Letou关系,还可能涉及购房消费者等的生存权问题,这是破产案件中较复杂的类型。我们高兴地看到,浙江省法院特别是杭州余杭等地方法院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的成功审理中取得了丰富经验,并在实务工作中做出多方面创新。浙江省的破产法实施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在破产审判中取得了突出成绩,2015年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排名第一,为全国的破产案件审理在很多方面提供了经验和可供借鉴操作的案例。余杭法院是全国破产试点法院,也是在其他各方面都取得优异成绩的优秀法院。我们选择在余杭进行房地产企业破产的专题研讨会,可以从地方法院的有益经验中汲取更多的实务借鉴和操作规程。
房地产企业的破产是破产案件中十分复杂的类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引,余杭法院制定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操作规程,对全国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可以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我认为,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特别需要把握好以下三个重要原则:
1.正确理解破产法作为特别法的优先适用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的许多Letou问题上,除破产法外,还可能涉及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诸多Letou法规,而这些Letou规定有的与破产法并不协调,甚至可能存在冲突。如何确定这些冲突Letou规定的适用,是我们正确审理破产案件的关键。虽然《物权法》等一般法在很多方面为我们确立了一般性的Letou原则,这些Letou原则很多也为破产法所采用,但它们主要是调整债务人有清偿能力时的常态下发生的一般性Letou问题,而破产法则要解决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非常态下发生的特别Letou问题。由于前提条件与适用情况不同,两者间必然存在一些权利义务调整方面的差异。需要明确的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法作为特别法必须具有排他性的优先适用效力。这一优先适用效力并不因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立法时间的先后差异,而遵从“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也不因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立法级别或效力级别上的差异,而适用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这些原则通常是在同一类Letou相互间判断效力时适用的。在破产这一特殊事项上,破产法及其系列的Letou、司法解释作为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2.正确处理不同权利特别是不同的优先权利在商品房同一标的物上的权利冲突
要在生存优先权、法定担保权、法定优先权、约定担保物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以及取回权等相关权利之间寻求公平、合理、可行的权利清偿顺序。对生存权等法定优先权本应是通过民法典中相应的优先权特殊制度加以确定的。但因为我国目前没有民法典,所以对优先权问题至今没有一个系统的Letou规定,而仅仅是散见于不同的相关Letou中。优先权是根据权利的不同社会属性等进行权利的清偿优先顺位调整,以求实现社会实质公平。由于优先权制度在我国Letou中没有得到充分、合理的体现,导致清偿矛盾在企业破产时发生激烈冲突,形成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时,这种冲突因为更多涉及生存权等社会性权利而格外激烈,易发生群发性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所以在处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时,我们要运用多种手段,运用各种可能的Letou制度,去寻求社会实质公平。
3.正确、灵活地运用各种合法可能的Letou手段、重整手段、金融手段等来解决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出现的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避免造成社会矛盾和债务危机的恶性积蓄与加倍爆发。在房地产破产案件中,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配合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主要是处理债权债务问题,涉及的社会问题则是当地政府应该解决的问题,这是政府的职责。所以在处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时,我们需要地方政府主动地履行自己的责任,积极解决相关社会问题。要坚决纠正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地方政府应当“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而不是将其职责与责任推卸给法院。
自新《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破产法论坛”已经召开了6次大规模的论坛和多次专题研讨会,这一次是首次和地方法院合作举办论坛专题研讨会,以后我们将继续合作办会,并采用多种方式推进破产法的研究与交流,推动立法完善与司法进步。希望各位嘉宾在专题研讨会上能够畅所欲言,探讨解决房地产企业破产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为如何更好地举办论坛提出宝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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