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收集了“中国破产法论坛——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部分研究成果。在所收入的论文中,对“僵尸企业”的概念界定、处置经验比较以及破产重整制度、执转破制度完善等问题,出于不同的研究角度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体现了百家争鸣的学术发展趋势,提供了更广的研究视角。
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名誉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顾问,东亚破产重组协会中国区副会长,《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郑志斌,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破产重组部合伙人
一、特稿
“僵尸企业”治理与《企业破产法》的实施王欣新
破产审判新动态及应对策略刘敏
“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的常态化推进章恒筑
“僵尸企业”处置的瑞安路径与瑞安样本王忠宝
瑞安市人民法院破产审判经验介绍鞠海亭
清理“僵尸企业”的山东研究与实践提瑞婷
二、法院调研报告
“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的温州路径潘光林方飞潮叶希希
“僵尸企业”司法处置情况的调研报告
——以瑞安市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实践为范本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课题组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年~2015年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调研报告
吕力陈金春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僵尸企业”处置中的实务问题赵玉忠李桐光
三、“僵尸企业”的界定与处置
“僵尸企业”界定初探杨忠孝郭靖祎
唯有破产真利器驱除“僵尸”化危机
——兼及大力推进破产工作的建议叶建平
“僵尸企业”国内外处置经验研究何文慧
“僵尸企业”的识别与域外处置经验借鉴陈本菲
现实迷局与实务突围
——“僵尸企业”处置的法治路径选择刘润明
论处置“僵尸企业”的思路及其转换李乐敏丁天甲
破旧立新发挥法院处置“僵尸企业”先导协调作用黄建东
限制政银企合谋加速市场出清正确处置“僵尸企业”
尹秀超胡治萍
“僵尸上市公司”处置路径分析金恒
四、破产重整制度
论“僵尸企业”预先包裹式重整制度的构建崔永峰王更
破产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适用性分析张思明
论破产重整的营业保护制度陈旭峰
H股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Letou问题探析
——以“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为例许胜锋王海军
五、执破衔接机制
执行不能转破产之问题与对策研究韩蓉徐阳光
执行不能转破产Letou问题研究吴长波罗琳
执破衔接与“僵尸企业”处置
——识别标准与制度改进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课题组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执转破制度设计思考周东瑞朱志亮魏清见
执破衔接路径建构与“僵尸企业”处置张晓红
理论与实践
——执破衔接Letou规制与司法实务张计玉
理想到现实
——执行转破产制度的理论思考与程序构建刘龙
六、破产法其他问题
论破产程序中股东贷款的后位受偿
——从德国的立法改革谈起何旺翔
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刍议
——以管理人中心主义架构为视角林恩伟
房企破产案疑难债权审核问题研究许见明
“威海三进船业三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案”评析许良芳
关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办案手记程顺增
七、“中国破产法论坛‘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
工作专题研讨会”文字实录
开幕式
大会主题发言
第一分论坛
第二分论坛
开放式交流
闭幕式
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尤其是企业市场退出机制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近年来,党和国家对破产制度非常重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中指出,要抓紧对“企业破产法中有关Letou制度进行研究”,推动加快制定有关市场退出等方面的Letou法规。《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指出:“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要提出和落实财税支持、不良资产处置、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生活保障以及专项奖补等政策,资本市场要配合企业兼并重组。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在国务院文件和李克强总理的讲话中,也多次强调要实施市场化破产,尤其是利用破产法处置“僵尸企业”。
在实施市场化破产的过程中,处置“僵尸企业”是目前中国破产法面临的一项历史性任务。“僵尸企业”最初是由美国波士顿大学的经济学者彼得·科伊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一个经济学概念,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
“清理‘僵尸企业’需要断舍离”,载《第一财经日报》2015年10月13日。“僵尸企业”是借助“僵尸”这一形容词以比喻方式表述企业的特定状态而形成的概念。以比喻性的形容定义表述概念,通常都会出现概念之文字与概念欲表达之内容的不完全对应,难免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与模糊性的情况。人们从不同角度对“僵尸企业”的概念与范围会有不同界定,尤其是在我国的特定国情下,对什么是“僵尸企业”、哪些企业属于“僵尸企业”便存在许多不同的主张。
尽管“僵尸企业”这一概念难以成为一个严谨的Letou概念,但在其已经约定俗成、广泛使用并延伸到Letou领域,乃至需要运用Letou手段处置“僵尸企业”时,我们就不得不从Letou角度对其加以适当界定了。“僵尸企业”概念天生的模糊性决定了我们是无法通过“僵尸”这一比喻词来确定相应企业的范围,所以只能根据提出概念者认定的概念特征和使用目的来确定“僵尸企业”的内涵与外延。在Letou上界定、使用“僵尸企业”的概念需要十分严谨,因为这可能会涉及权益的保护、争议的解决乃至司法强制力的适用。
所谓“僵尸”,通常用来形容丧失活力、腐朽的事物。当用“僵尸”来形容企业时,自然是指那些丧失了生命力、应当退出但又尚未退出市场者。但是在我国的现实中,应当退出而又尚未退出市场的企业有多种不同的形成原因与表现形态。有的企业发生解散原因,乃至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却不依法清算注销退出市场;有一些企业陷入债务困境,乃至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因当事人不提出破产申请或提出申请不被受理等原因,而不通过或不能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还有的企业则是已无市场生机,但由于获得政府补贴或银行不当续贷等非市场化措施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破产。由此,对“僵尸企业”的定义便众说纷纭。有的人认为:“‘僵尸企业’是指丧失自我修复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即政府补贴、银行续贷等生存的企业。”
“处置‘僵尸企业’不能等”,载《人民日报》2016年1月11日。有的人持不同的界定学说,如有“‘纳税说’,即纳税额为零的企业就是‘僵尸企业’;有‘停产说’,即常年停产又亏损的企业就是‘僵尸企业’;也有‘跑路说’,即在债务纠纷中找不到负责人的企业就是‘僵尸企业’”。
同上。还有的人认为:“‘僵尸企业’一是指企业之成立之日起便没有或者经营活动非常少,也不纳税的不活跃企业;一是指对外债台高筑的空壳企业。”
石海娥:“推动‘僵尸企业’退出市场”,载《光彩》2015年第11期。显然,从不同的视角对“僵尸企业”做出的概念与范围界定是不同的,尽管这些观点的提出可能各有其一定的缘由,但有些其实并不正确。
笔者认为,从“僵尸企业”概念的原始提出与使用目的来看,并非所有应当退出但尚未退出市场的企业都可以称为“僵尸企业”。我国应当退出但尚未退出市场的企业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因市场经济法制不完善如立法、执法的不完善而未正常退出市场的企业,具体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那些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发生其他解散原因而不依法清算包括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企业,即在企业年检制度改革后的经营异常企业;其二是那些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因不提出破产申请或提出申请不被受理等原因,而不通过或不能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债务困境企业。这两种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此类企业以下简称为Ⅰ型企业。第二类是那些已经丧失市场自我生存能力,但因获得政府补贴或银行贷款等非市场化措施支持而免于倒闭破产的企业,即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生存的企业。此类企业以下简称为Ⅱ型企业。必须指出的是,在其他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包括“僵尸企业”概念提出者所在的美国,通常是不存在Ⅰ型企业的,至少并不足以构成独立的社会问题。因为这些国家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与法制本身就可以解决这些企业正常的市场退出问题,更不存在破产法不能正常实施的问题。所以,在这些国家将“僵尸企业”定义为“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即我国的Ⅱ型企业,是不会与其他企业混同的。而在中国,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Letou体制尤其是破产法实施机制的不完善,才会畸形地产生Ⅰ型企业,进而形成了两类都具有一定“僵尸”化体征的企业。如Ⅰ型企业中的第一种企业在实践中也往往被称为“植物人”公司等,与“僵尸企业”之称谓有相似之处。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把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作为化解产能过剩的“牛鼻子”,司法部门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2016年2月24日至25日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在杭州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座谈会上强调,人民法院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思想是,把法院当作“生病企业”的医院,多破产重整,少破产清算。要根据市场化的要求建立破产重整企业的识别机制;要建立破产企业重整信息平台机制;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要建立合法有序的利益衡平机制。
运用破产Letou程序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和审理破产案件,将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当然,如何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更是法学界尤其是破产法学界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为此,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联合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政府、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9日在浙江省瑞安市隆重举办“中国破产法论坛——‘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这次会议响应中央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化解产能过剩的精神,集中探讨“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来自全国各高等院校、法院系统、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领域的200余名嘉宾围绕“‘僵尸企业’的界定和国内外处置经验比较”、“执破衔接与‘僵尸企业’处置”、“破产审判机制创新与‘僵尸企业’处置”等主题进行了理论和实践的深入探讨。
“中国破产法论坛——‘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是继“中国破产法论坛——房地产企业破产专题研讨会”之后,第二次在浙江召开的中国破产法论坛旗下的专题研讨会。如此密集地在浙江开展研讨,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缘由。一方面,浙江省法院系统在全国率先作出处置“僵尸企业”的工作部署。早在201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出台了《关于强化司法职能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4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党组名义向浙江省委提交了《关于及时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加快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报告》。该报告指出,及时处置“僵尸企业”,可通过司法程序盘活存量资产,加快浙江省经济转型升级。浙江的经验对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的“僵尸企业”处置和破产审判工作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另一方面,浙江省破产审判走在全国前列,尤以温州经验为代表,而瑞安市又是温州地区破产审判的代表。瑞安市人民政府、瑞安市人民法院对“僵尸企业”处置和破产审判工作极为重视,探索出了很多实践经验,值得我们进行认真总结和推广。
“中国破产法论坛——‘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在短短2个月的时间内,共征集到89篇会议论文,涵盖了“僵尸企业”的界定、国内外处置经验、破产重整制度、管理人制度、执转破制度、破产法院的构建等重要问题。为了进一步扩大会议成果的影响力,我们组织了论文遴选工作,编辑出版《破产法文库》之《破产法论坛》系列第12辑。同时,本书也收录了2015年6月6日召开的“中国破产法论坛——破产重整制度专题研讨会”的部分研究成果。在所收录的论文中,对“僵尸企业”的概念界定、处置经验比较以及破产重整制度、执转破制度完善等问题,出于不同研究角度存在一些不同观点,体现了百家争鸣的学术发展趋势,为我们提供了更广的研究视角,这也正是中国破产法论坛设置的目的。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始终坚持学术为本、理论联系实际和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理念,在论文遴选和编辑出版过程中,我们对文章的学术规范性、原创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查。在此,由衷感谢全体“破人”的智力贡献,感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副教授及其研究团队的辛勤付出,感谢Letou出版社财经分社沈小英社长及其编辑团队的精心制作,感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
破产法立法和司法的进步,是我们共同的追求。一次次的论坛、一次次的专题会议反复证明,我们全体“破人”既立足中国实际,又不乏开放的胸怀和宽广的视野,我们的研究成果既有紧接“地气”的务实之作,又有展望未来的理想图景。我们始终怀揣梦想,希望能够在“僵尸大战”中破土而出,希望能够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中实现中国破产审判的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我们坚信,只要全体“破人”孜孜以求、不言放弃,梦想终会有实现的那一天!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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